21 機械強度

  器具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且其結構應經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會出現的野蠻搬運。

  通過使用IEC 817中規定的彈簧驅動的沖擊試驗僅對器具施加打擊來檢查其合格性。

  器具被剛性支撐住,在器具外殼每一個可能的薄弱點上用0.5J±0.04J的沖擊能量打擊三次。

  如果需要,對手柄、操作桿,旋鈕和類似零件以及對信號燈和它的外罩也可施加打擊,但這些燈或外罩突出外殼要超過10mm或它們的表面積要超過4cm2。器具內的燈和它的罩蓋,只有在正常使用中可能被損壞時,才進行試驗。

  試驗后,器具應顯示出沒有本標準意義內的損壞,尤其是對8.1、15.1和29.1的符合程度不應受到損害。在有疑問時,附加絕緣或加強絕緣要經受16.3的電氣強度試驗。

  如果對一個缺陷是否由之前施加的打擊所造成有懷疑,則這一缺陷可以不計,接著在一個應經受該試驗的新樣品的同一部位上施加三次為一組的打擊。

 0.5J±0.04J的沖擊技術要求:

基本簡介:

根據IEC60068-2-75GB/T2423.55-2006GB4706.1GB8898GB7000 IEC884UL1244等相應條款制作而成,主要用于檢驗家用和類似電器產品的外殼、操作桿、手柄、旋鈕、指示燈等外殼承受機械沖擊的能力。

 

沖擊能量 誤差 

0.5J ±0.04J

技術參數:

長   度: 211mm

重   量: 1250g

     徑: 50 mm

錘頭重量: 60g

錘頭半徑: 10mm

沖擊組件: 包括擊發球柄與錘頭,重量為250g,錘頭由白色聚先亞胺制成

沖擊釋放力:小于1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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